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金忠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政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萬5,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