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758號聲請人立昌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隻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64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83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49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6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90,725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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