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46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
及地下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戊○○○、丁○○、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戊○○○、丁○○、乙○○應付連帶責任之依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