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2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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