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41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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