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四О號孝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慶鴻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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