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 林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素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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