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遊戲新幹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妨礙電腦使用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7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温文昌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