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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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於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時,不得易科罰金,是本件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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