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原告 董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珮晴 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張震武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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