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請人 周百齡 相對人 郭芳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按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30日結婚,嗣於98年11月2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並於99年3月10日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於該離婚訴訟開庭前均有受該法院傳票之送達,對該判決亦未聲明不服。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上開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1年9月26日海廉(法)字第1010050798號函暨所附福建省公證協會(2012)閩字第035號公證書副本寄送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9)融民初字第2305號民事判決書、公證書、生效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開聲請,並未提出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已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經本院於101年10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起30日內補正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書、生效證明(即確定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各證明書。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認前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是否真正及已經確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即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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