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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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業已減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犯如附表所示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95號裁定減刑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95號裁定附卷足憑,茲聲請人就附表編號3重複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此部應予駁回。受刑人其餘如附表編號1、2之各罪部分,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業已減刑之罪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另關於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
5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95年7月1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分別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晏光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4年8月2日│94年1月25日│94年3月間某日│││││至94年8月1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7678號│第26547號│緝字第41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簡字第6871號│94年度簡字第7266號│94年度訴字第4248號││事實審├──┼─────────┼─────────┼─────────┤││判決│94年11月25日│95年1月13日│95年5月9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5年1月9日│95年2月16日│95年6月30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15日│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備考│││雄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95號裁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