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2號上訴人誠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信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6年建字第3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捌拾壹萬零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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