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76號上訴人丁○○即原告乙○○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丙○○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51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