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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