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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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因被告於該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九四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嗣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九一0號、第九四六號,並因此均改依九十二年度執更字第五八0號案件執行,而被告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此有上開九十二年度執更字第五八0號執行卷宗影本可稽,足見被告確實已經逃亡,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國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