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程金蓮 即 夏會義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75053-2│股票│1│225│├──┼────────────┼───────┼──┼──┼──┤│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