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柏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柏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至3部分,曾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年月日│102.06.07│102.05.01│102.05.01││││││├────────┼───────┼───────┼───────┤│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士林地檢102年│士林地檢102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040│度毒偵字第1572│度毒偵字第1572│││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102年度審訴字│102年度審訴字││││第2號│第599號│第5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9.30│102.12.19│102.12.19│││││││├───┼────┼───────┼───────┼───────┤││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審訴字│102年度審訴字│102年度審訴字││││第2號│第599號│第599號││├────┼───────┼───────┼───────┤││判決確定│102.10.22│103.01.27│103.01.27│││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士林地檢103年│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883│度執字第1079號│度執字第1079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