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 劉佩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7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蕉杏┌──────────────────────────────────────────────────────────────┐│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大隆土木包工業│宜蘭縣羅東鎮農會│空白│102年7月5日│25,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