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 張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重一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朝宗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李重
一、 李國印李書凜 、張 李錦雁羅李賽花李月美 、李秀漣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地號全部」土地登記謄本。
四、按新台幣370萬元或被代位分割遺產(李重一應繼分)之價額(以較低者為準)繳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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