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99號
原   告  紀承恩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
       張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英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6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167。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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