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屏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屏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屏宮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7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屏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一庭法官陳朱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