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楊宗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3,237元,及其中8036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共計欠費33237元,及其中8036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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