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八三號
聲請人田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每月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陸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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