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O八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
(二)陳述:犯罪事實請詳閱本案自訴人所提刑事自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等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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