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六二號
原告鴻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雲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