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 邱琳恩 即采宣藻針淨膚社上列原告與被告 岑怡緯 即日星天馬設計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即原告所陳報3支影片之價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