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明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1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 陸肆玖壹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明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捲煙1支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香菸1支(毛重0.8477公克,驗餘淨重0.6491公克),經鑑定確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訛,則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12年5月1日慈大藥字第112050105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即違禁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