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