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28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弄17
一、㈠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
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
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甲○○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5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4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7年11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78,99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影本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928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秦│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175%│││4789元│ 建海 │0月01日起│││├──┼───┼─────┼──────┼──────┼───────┤│2│新臺幣│甲○○,秦│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925%│││21209│建海│0月01日起│││││元│││││├──┼───┼─────┼──────┼──────┼───────┤│3│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925%│││20645│ 辛菊 │0月01日起│││││元│││││├──┼───┼─────┼──────┼──────┼───────┤│4│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19303│辛菊│0月01日起│││││元│││││├──┼───┼─────┼──────┼──────┼───────┤│5│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07%│││13047│辛菊│0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秦│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89元│建海│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秦│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209│建海│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645│辛菊│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303│辛菊│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47│辛菊│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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