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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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3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八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甲○○於97年5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U。相對人至98年3月2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64,831元正未給付,其中164,831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3月2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相對人甲○○於91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91年6月25日起至98年6月25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相對人繳納利息至98年3月11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73,604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相對人甲○○於93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
元,約定自93年1月19日起至99年1月19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8年3月2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19,508元及自98年3月2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聲請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相對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聲請人於相對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935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3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164831││││之利息。│││元│││││├──┼───┼─────┼──────┼──────┼───────┤│2│新臺幣│甲○○│98年3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73604││││之利息。│││元│││││├──┼───┼─────┼──────┼──────┼───────┤│3│新臺幣│甲○○│98年3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119508││││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4月13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73604││││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2│新臺幣│甲○○│98年4月2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19508││││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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