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附表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四罪(聲請書誤載為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附表(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偽造│有期徒│九十一年│桃園地檢│桃園地方法│同上,於│桃園地方法院檢││文書│刑三月│十月間某│九十一年│院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察署九十二年度││││日│度偵字第│一月十四日│二月一日│執字第二一二九│││││二一八四│九十一年度│確定│號│││││八號│易字第二三││││││││四0號│││├──┼───┼────┼────┼─────┼────┼───────┤│搶奪│有期徒│九十一年│桃園地檢│桃園地方法│同上,於│桃園地方法院檢│││刑十月│六月五日│九十一年│院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察署九十二年度││││、六月八│度偵字第│三月十日九│四月七日│執字第三0三一││││日│一一四二│十一年度訴│確定│號│││││四號│字第一一一││││││││三號│││├──┼───┼────┼────┼─────┼────┼───────┤│毒品│有期徒│九十一年│桃園地檢│桃園地方法│同上,於│桃園地方法院檢││危害│刑八月│五月二十│九十一年│院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察署九十二年度││防制││日起至同│度毒偵字│五月三十日│七月四日│執字第四七一一││條例││年十一月│第一五一│九十二年度│確定│號││││二十九日│八號│訴字第三五││││││止││號│││├──┼───┼────┼────┼─────┼────┼───────┤│同右│有期徒│九十一年│同右│同右│同右│同右│││刑五月│六月二十││││││││九日回溯││││││││前四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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