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145號債權人四季山莊劍橋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震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