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22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十七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凌昇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