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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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7年9月26日17時5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沿臺北縣蘆洲市○○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至蘆洲市○○路與中正路交岔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遇到紅燈應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左轉,與由告訴人丙○○騎乘、搭載告訴人甲○○(丙○○與甲○○涉及偽造文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由蘆洲市○○路左轉蘆洲市○○路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丙○○與甲○○人車倒地,告訴人丙○○因而受有胸部、左手、左腳挫傷、擦傷之傷害,告訴人甲○○則受有左腳膝蓋、左手手肘擦傷之傷害,被告乙○○明知因駕駛過失致告訴人丙○○與甲○○受有上開傷害,竟未停車處理,而加速逃逸,嗣經告訴人丙○○與甲○○記下被告乙○○騎乘之機車車號報警,並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查知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世旻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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