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度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號抗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復經原法院駁回異議,本件既係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聲明不服,原法院裁定即不得抗告,茲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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