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6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田青
蔣易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5704號、102年度偵字第19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田青、蔣易修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二人於審理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