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永駿(英文姓名:TSANGWINGCHUN,英國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永駿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㈢第1至
2行所載之「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4年12月2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員警蒐證光碟及翻拍照片、員警受傷照片」,應更正、補充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4年12月20日出具之驗傷診斷書、員警蒐證錄影光碟1片、蒐證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
4張、員警受傷照片共2張」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曾永駿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以一強暴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審酌被告於酒後情緒失控大聲喧嘩,為執行勤務身著警察制服之告訴人 林聖雄 制止時,竟無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突然出手毆打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受有左眼結膜充血及瘀傷之傷害,不僅對公務員值勤威信造成相當危害,亦破壞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性,甚為不該,兼衡其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888號被告曾永駿(英國籍)
男25歲(民國79【西元1990】年4月20日)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居留證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永駿於民國104年12月20日晚上10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因酒後情緒失控致大聲喧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巡邏制服員警林聖雄、黃啟寧因接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因而到場處理,曾永駿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於前揭時、地,以右手揮拳毆打依法執行職務之林聖雄左眼,而施以強暴,致林聖雄受有左眼結膜充血及瘀傷約3X1公分等傷害。
二、案經林聖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曾永駿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林聖雄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復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4年12月2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員警蒐證光碟及翻拍照片、員警受傷照片、員警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錄音譯文表、酒測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39人勤務分配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簿、員警工作紀錄簿等在卷可稽,被告前揭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同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等罪嫌。被告係以1行為而觸犯前揭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普通傷害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檢察官呂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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