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洪朝昇 代理人 林明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彥甫 、鉅大開發有限公司、 黃瓊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