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4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林聖修
      林德先
       柯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莊達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