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投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坤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2月7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900023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原移送機關處理。
理由
一、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23時56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被害人陳冠
銘位於南投縣○○鄉○○村○○路○○○號之住處,以撒冥紙
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
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45條第1項移
送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31條第1項或第43
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
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亦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係於108年11月13日涉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為,惟移送機關遲至109年2月11
日始將本案移送至本院,有移送書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
可憑,是移送機關之移送已逾2個月之期間,參照上開規定
,應將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處理辦法第4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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