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郭雪霞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林郭
雪霞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8日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贈與
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00,有害於債權
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明相對人間就系爭不
動產,於100年11月29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同年12月8日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林00應將系爭不動產
所為之贈與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郭雪霞所
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