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44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變價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8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營簡字第544號所為之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遺產內容欄,關於「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2、3遺產內容欄,關於「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之記載亦有誤繕情事,請求併予更正等語,然該部分內容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以109年度營簡聲字第20號裁定更正相關錯誤。是前開判決內容已無何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此部分聲請,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