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

原告 黃慕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承恩 律師

被告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耀麟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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