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陳玫錚
林彤宥 林彤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告 古偉力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被告古偉力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柯志民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