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3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宇傑 選任辯護人 邱靖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宇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宇傑因肇事逃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1年3月30日收受判決後,於111年4月18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