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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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7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原名 陳信圭
區戶政事務所)己○○
戶政事務所;已遷出國外)甲○○丙○○
號戊○○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丁○○、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曾經原審為公示送達,本院認仍應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丁○○(原名陳信圭)、己○○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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