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19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未依規定完成處遇計畫,缺乏遵守法制之態度,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其學歷為高職畢業,未婚(參卷附戶籍資料),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第二型雙相情緒障礙症(參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225號被告乙○○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 沈秀娥 之子、 邱俊傑 之弟,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沈秀娥、邱俊傑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以107年度家護字第17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乙○○應於108年4月30日前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含衝動控制、情緒管理、暴力認知)12週,每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並應於107年6月30日上午10時前,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於收受上開保護令裁定而知悉該保護令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於保護令裁示之期間內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坦承上開犯行。│││述││├──┼───────────┼────────────┤│2│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⒈衛生局確有通知被告接受│││107年度家護字第174號│認知教輔導處遇計畫之│││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事實。│││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保護│⒉被告未依期完成認知教│││令執行紀錄表、高雄市政│輔導處遇計畫之事實。│││府衛生局107年6月11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達證書、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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