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參臺(小馬哥電玩、超越顛峰麻將臺、祥龍電玩機臺各壹臺,均各含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參仟參佰肆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