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幸郎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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